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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“访调对接”工作这样做
发布时间:2019-06-24 11:19    来源:“江西省信访局”头条号 

导 读

近日,省司法厅、省委信访局联合出台《关于进一步深化“访调对接”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就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调处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职能作用,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(以下简称“访调对接”)机制,提出指导意见。

“强强联手”

省司法厅与省委信访局联合出台《意见》,这在“访调对接”工作中尚属首次,通过发挥各自职能优势,深化“访调对接”工作,必将有利于信访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,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、幸福感和安全感;有利于引导信访群众运用法律武器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共同构建阳光信访、责任信访、法治信访;有利于把信访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、把隐患消除在萌芽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,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深化试点

去年5月份,省司法厅在全省启动“访调对接”试点工作,南昌市西湖区、瑞昌市、丰城市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,在开展“访调对接”试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。此次深化试点,将结合全省信访系统创建“人民满意窗口”活动的成果,扩大“访调对接”试点范围,确定将南昌县等50个县(区、市)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。

《意见》要求,试点单位应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(工作室),并加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。其中,专职人民调解员重点从法官、检察官、民警,司法行政、信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或者退休人员中选任,兼职人民调解员从律师、公证员、仲裁员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、医生、教师、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中选聘。

规范程序

《意见》进一步明确了“访调对接”的受理范围及程序。即:做好引导分流。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矛盾纠纷,信访部门应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。做好对接移交。对信访部门移交的信访事项,经审查后确定受理的,应及时立案并反馈给信访部门和当事人;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退回,并书面形式告知理由。及时立案受理。受理调解申请后,调委会应及时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。明确调解时限。规定普通信访事项调解案件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,疑难复杂的应在30日内完成。调解成功的,信访事项调解协议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。在规定时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,调委会应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,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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